【吳宗翰】評論
民法第100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甲使用不當方法致乙生病,應屬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乙於三個月內不生病),自應依約贈送機票
【Eva】評論
民 第 101 條
【湯婆婆】評論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和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這兩句話我不懂 是甚麼意思??
【湯婆婆】評論
不好意思大審 我有看到你的通知 可是為甚麼我在這裡看不到你的解析??可否再傳一次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