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 Yu-l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這是典型傳聞法則的問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即為傳聞證據。除法有明文規定外,不得做為證據。1F之所述,就是法有明文規定的,刑訴法159之1的規定,向"法官"陳述之情形。所以可以做為證據。除此之外尚有159-2~159-5的明文規定。在此就不為詳述。另外附帶一提: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即可作為證據 <=此屬159-5明文規定可以做為證據之情形,D應該也算正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之重要原則之一:重要採證原則直接採證原則是刑事程序中證據之調查與採取,應以直接方式行之。唯有以直接調查採證,並經衡量評價後之證據,方能作為判決之依據。申言之,直接採證原則,包括下述兩個涵義:(一)法官必須親自採證:審理法官對於證據之採取與認定,務必親自為之,不可委由其他法院或其他法官為之。也就是說,法官在查證中,務必與被告及其他證人有直接的接觸,不可僅就文書卷宗所記載的資料從事間接採證的工作。(二)直接採證所得之證據始得作為判決證據:1.審理法官必須以由其親自直接採證方式而獲得之證據,始得作為判決之依據。當作證據方法之所有訴訟關係人,均須由法官親自審理查證後,方可採為證據。在審理中未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