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其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時故意逾越疆界利用到鄰地部分土地。房屋建造完成後,遭越界之鄰地所有人乙請求甲拆除越界部分,甲主張乙於甲建屋之初即知甲有越界情形,但未立即表示異議,且願意以市價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如乙仍執意請求甲應拆除越界部分,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4242
統計:A(135),B(7502),C(154),D(1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551 號、選錯的題目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參第三段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少原則)

【用戶】張峪棕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達成某一目的而採取的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使當事人所受的損失達到最小。因此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