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Lin】評論
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athy Peng】評論
無效是物理的上行為,所以不會有意思表示,撒銷是心理上的,有意思表示才有撤銷
【Ching-min Hua】評論
民法第87條 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湯姆】評論
民法 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