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舞】評論
工會法第十次修正。其中與教育事務關係最密切者為第四條,規定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
【劉宜倩】評論
得--可以應--一定
【Peiyi Chen】評論
☆ 工會法(民國99年06月23日)第 4 條 Ø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Ø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Ø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Ø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6 條 Ø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1)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2)...
【衝刺必勝G&L】評論
(類題)100 學年度南臺灣國中教師甄選命題策略聯盟(B)教師工會與傳統教師會性質有所差異,主要與擁有下列何種權利有關? (A)團結權 (B)協商權 (C)自決權 (D)以上皆非 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教師會vxx教師工會v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