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Wen Chen】評論
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林志遠】評論
未滿18和滿80歲的人*應*減輕其刑
【顏嫥妤】評論
最佳解有誤和4F說法欠缺前文5FKai-Wen Chen才是最完整的解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