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Chen Hs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評論
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不可以命令的方式,應該採促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