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行政程序法 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Tong】評論
3等姻親.....請翻開民法親屬篇
【知識通】評論
從你老婆跟對方的親等推回去,血親換成姻親即可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A)表妹為事件之當事人 ←4親等旁系血親,故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