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n Mou】評論
(A)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B)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C)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緩起訴前,因過失(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