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iel Huang】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黃俊】評論
保證金: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