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No.543》: [ 解釋文 ] ▼重點摘要▼1. 立法院的『追認』- is 對此種緊急措施所設の『民意監督機制』。2.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 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有不當〕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3. 立法院〔如果制定出了〕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 "取代" 〔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理當 "功成身退"〕,應於此範圍內 "失效" ,乃屬當然。Answer: 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