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下列何者非屬得由法院依法終止其地上權之情形?
(A)得因當事人之請求而終止
(B)存續期間逾 20 年
(C)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D)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出處:民法第 833-1、833-2 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1),C(0),D(3),E(0)

用户評論

n4687102】評論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B)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C),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A),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D)。(D)是決定存續期限,而不是由法院依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