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687102】評論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B)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C),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A),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D)。(D)是決定存續期限,而不是由法院依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