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一百十七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愛德華】評論
自己按刪除,再重貼即可,可以以純文字貼上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可以弄到記事本,再來處理,僅供參考。
【d857302】評論
(B)(C)不對,得撤銷,因為:行政程序法(修正日:104.12.30.)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