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對警察勤務條例與警察實施臨檢、路檢的勤務執行方式,產生重大的改變,其主要的論據與解釋文的精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勤務條例的本質,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B)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相關法律之授權,因此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作為係違憲
(C)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D)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規範尚屬明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0714
統計:A(7),B(136),C(9),D(296),E(0)
用户評論
【咩仔】評論
釋字535並沒有宣稱警勤條例違憲,僅指出臨檢的要件規範不夠具體明確B、D應該都有錯吧?
【林誠堯】評論
(B)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相關法律之授權,因此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作為係違憲 因當時大法官釋字做成以前,有關臨檢規定僅有在警察勤務條例中有規定,但是大法官認為實施要件、應遵守的程序及對違法行為的救濟卻不夠具體明確,且該條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故於該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做成後,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作為係違憲。(反面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