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向乙購買乙之 A 玉珮一塊,約定 3 天後提出給付。2 天後乙家中被強盜侵入,洗劫一空,該玉珮也被搶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免除給付義務
(B)甲與乙仍應互負給付義務
(C)甲得解除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D)甲與乙之買賣為種類之債,無給付不能之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5646
統計:A(181),B(23),C(87),D(3),E(0)

用户評論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