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3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汽車:①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②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③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A) ① ② (B) ① ③ (C) ② ③ (D) ① ② ③修改成為33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汽車:①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②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③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A) ① ② (B) ① ③ (C) ② ③ (D) ① ② ③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