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旅遊營業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得向旅客全額收取
(B)不得向旅客收取
(C)依法只能向旅客收取一半
(D)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9512
統計:A(6),B(59),C(9),D(1),E(0)

用户評論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514條之5(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514條之5(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