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yu Kwan】評論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a1001111】評論
鬼遮眼沒看到幼兒園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