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評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第 8 條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