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5.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勞工,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就業保證金者,應處雇主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
(C)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D)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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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 Hsiao】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0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