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關閉】】評論
法官本身已是終身職,兼職庭長只是多領一分薪水,無關正當法律程序
你解題方向可以往人身自由拘提,或審判才是正當法律程序。兼庭長與審判相比,確實無關
【May】評論
(B)證據排除法則:以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提出於法庭,縱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亦同(C)自白任意性: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而非以不正當方法強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