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第三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松岡洋子】評論
看了18F的留言,不禁感到心情鬱悶哪....=口=|||
【Lun GY】評論
因為B是第7條的敘述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賴為智】評論
真題目... 練得真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