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方翔】評論
被告是鄉公所沒錯
【藍天雲裡】評論
所以
【夢想起飛】評論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如台北市、台中市、農田水利會等)負賠償責任之機關而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可分為三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