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柳宗元】評論
寶哥以兇惡的口氣告訴阿德將身上的錢全部拿出來,使阿德心中害怕,將早餐30 元 交給寶哥所謂恐嚇,乃建立於對被害者未來法意侵害之預見之手段,題示中僅以「兇惡口氣要求將財物交付」,是否真能構成「恐嚇」?所謂兇惡口氣,乃指個人主觀之判斷,案例中除兇惡口氣外無其他敘述,拙見難以構成恐嚇取財罪,應論刑法304條強制罪較為恰當,依據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陳子昂】評論
強制罪,是「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比如監禁,不讓你出門,就是妨礙人行使權力,因為正常人應當可自由行走,除非犯人才會被剝奪一些權力;然後義務的解釋,
【Tsay Peyshan】評論
強盜罪:使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能抵抗而強行取得他人財物ex.拿刀子威脅被害人交出身上皮包 搶奪罪:趁人不備強行取得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者ex.奪取機車騎士皮包 竊盜罪:竊取他人財物ex.竊取文具店文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