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又加上法治國之「有權利必有救濟」基本思想之要求下,當人民於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或各種值得保護之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受損害時,即應賦予其向國家或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途徑,此即為行政救濟;而其範圍包含行政爭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損失補償理論,所以行政爭訟法係行政救濟途徑之一,其中又分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Yen Long Lee】評論
D 工作所為的管理內部規定,並未達成重大損害。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D)
【佳妘】評論
D工作條件: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