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非屬於申請塗銷登記之原因?
(A)權利拋棄
(B)權利繼承
(C)權利混同
(D)權利存續期間屆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2743
統計:A(10),B(399),C(20),D(23),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