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飄】評論
1、甲為土地所有權人(765)=甲如果拋棄土地所有權,將影響以該土地為標的物的地上權(即乙的普通地上權受影響),764二項但書前段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2、乙為普通地上權人(832)=乙如果拋棄普通地上權,將影響以該普通地上權為標的物的權利抵押權(即丙的權利抵押權受影響),764二項但書前段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
【number1009620】評論
民法764: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Mamiifun】評論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更白話一點嗎?不懂為什麼只有丁得隨時拋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