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補充(D)選項第 26 條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Yen Long Lee】評論
(A)兒少法 25 條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B)(C)(D) 26條
【不倒自學者】評論
沒有「須結婚」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