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恰星】評論
第 14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第一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高小夢】評論
(B) 4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C)至遲不得逾24小時
【Li-Chun Chen】評論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B)§7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C)§8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D)§14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