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3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被陰了)
【帆】評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我也是<
【Arvin Chiang】評論
通常中央管規劃,執行都丟給地方...我也沒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