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in Cheng】評論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
【偽課員】評論
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569882
【極致深藏】評論
2年了~鄭捷終於伏法
【今年必上】評論
http://www.rclaw.com.tw/post-241-2455連續犯、牽連犯已廢除所謂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行為犯他罪的,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行為犯他罪的,例如殺人之後為滅跡而放火,犯殺人罪而其結果行為又觸犯毀損屍體罪。牽連犯之處斷,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從一重處斷,則上例分別依竊盜罪和殺人罪處斷。被告若符合牽連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