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Wang】評論
開工 : 領建造執照起6個月內開工,得展期3個月(限一次)
【adamyang419】評論
一、申報開工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申報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 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 執照作廢。 (二)申請應備書件(營造業須先辦妥出入登記)如下: 1.開工報告書五份。 2.執照正本(查明領照後六個內開工或展期)。 3.申報施工勘驗專業工程技師、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之簽證 負責表(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惟以山坡 地開發申請建照者,必須另附相關專業工程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