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與乙因故結仇,某日,甲於某暗巷中持刀將乙砍成重傷後逃逸。於醫院急診室內,性命垂危的乙告訴進行急救的醫生丙:「殺我的人是甲!」後即死亡,檢察官起訴甲殺人罪。法院審理中,傳喚丙出庭作證,丙證稱乙於死前確實說過:「殺害我的人是甲!」試問丙之此一陳述可否作為法院判決甲有罪之證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6742
統計:A(2),B(12),C(722),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用户評論

陳彩縈】評論

第二十 條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初任人員之適用)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