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電腦工程師甲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偽造捷運悠遊卡上百張,準備販售給他人。問甲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論處?
(A)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罪
(C)刑法第 203 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D)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3119
統計:A(19),B(81),C(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andrew1801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201-1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悠遊卡同儲值卡,故應選(B)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罪補充:1.有價證劵之定義:用以表示財產權利之書證,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以佔有該證卷為前提2.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50號判決: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有價證券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

【用戶】andrew1801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201-1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悠遊卡同儲值卡,故應選(B)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罪補充:1.有價證劵之定義:用以表示財產權利之書證,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以佔有該證卷為前提2.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50號判決: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有價證券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