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drew1801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201-1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悠遊卡同儲值卡,故應選(B)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罪補充:1.有價證劵之定義:用以表示財產權利之書證,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以佔有該證卷為前提2.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50號判決: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有價證券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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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201-1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悠遊卡同儲值卡,故應選(B)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罪補充:1.有價證劵之定義:用以表示財產權利之書證,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以佔有該證卷為前提2.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50號判決: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有價證券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