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 第451條之1(不得廢棄原判決之情形)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B)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於第二審得再為附帶上訴 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440條(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