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民事訴訟原則上是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A)原告居所地
(B)被告居所地
(C)被告住所地
(D)原告住所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1),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Melia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用戶】HaHaH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原則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