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不一定是第三審),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2.上訴:對管轄之下級法院裁判不服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 「確定」 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訴訟行為,如科刑、無罪之判決。3.抗告:是針對「裁定」之不服,所為的救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4.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此為檢察總長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提出。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2506-再審、上訴、抗告、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