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評論
不附卷送法院
【一個將要畢業的警校生】評論
參考犯偵手冊第221條
【Cathy Peng】評論
C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第 11 條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