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要求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遇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且該採購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為誤?
(A)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B)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C)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D)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撤銷決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跌倒的貓】評論

採購法第50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