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公務員因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之處分的事件,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機關為下列何者?
(A)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986
統計:A(58),B(643),C(5),D(2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懲戒與懲處、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用户評論

Vicky Huang】評論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處分的救濟,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一級一審制)

】評論

想知道為什麼不能行政訴訟+1

Ajax Chung】評論

題目已經說明了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的性質相當於司法判決,但是,他的救濟途徑卻只有一種,就是「再審」,而再審的法條依據在66條。這跟行政處分不一樣噢,行政處分才有復審和行政訴訟,公懲會所為決定是司法性質的,原則上只能再審。

Zhiquan Kao】評論

是不是因撤職是依公懲法所為的處罰,所以只能依公懲法救濟,而救濟途徑只有向公懲會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