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辦理下列何項貸款,雖已取得足額擔保,仍得徵提連帶保證人?
(A)汽車貸款
(B)房屋修繕貸款
(C)自用住宅貸款
(D)第三人提供擔保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oniachen6312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相關規定作業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主動向會員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但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

【用戶】soniachen6312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相關規定作業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主動向會員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但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