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明訂教師所應遵守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維護校譽○
(C)對學校發展提供興革意見○
(D)參加學校學術、行政工作與社會教育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487
統計:A(288),B(301),C(2264),D(92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行政歷程】、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7條

用户評論

【用戶】Yawei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對學校發展提供興革意見 是 第16條 教師的權利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用戶】Yoshiki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有權利不對學校發展提供興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