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昱仁】評論
憲法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憲法 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①刑事或②懲戒處分,或③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法 第42條: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