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永琦】評論
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諾該債務或擔保者亦同。
【Inspiration】評論
到了2017年看到這題我依然覺得有爭議...選公法上請求權消滅就錯了,題意不清有爭議!
【Lily Chen】評論
我記得陳治宇有說過,考法學緒論這一科,如果題意並未說明是依據哪個法,就是用"民法"來解題(就像9F及12F說明的那樣)~如果是要考行政程序法的第131條(權力消滅主義),題目應會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規定"或是"依公法上請求權的規定"等等,如果題目都未說明,原則就是以"民法(私法)"來解題哦~~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請求權時效經過15年後債權人一樣可以請求償還但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