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試問:
【題組】⑴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032
統計:A(8),B(26),C(282),D(16),E(0)
用户評論
【Lin Chiao】評論
(A)庭長是行政性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9號: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D)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