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美麗】評論
刑法第50 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併合處罰之: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得/不得)罰金 vs.(得/不得)社會勞動
【Chiung Yu Hua】評論
簡單來說就是得和不得不一樣就不能合併。
【願得一心人】評論
刑法 第50條(數罪併罰限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