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昱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相同點:在於兩者皆為票據的請求權。不同點:於行使的對象不同。付款請求權: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即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或銀行請求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付款人以外的追索權。乃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所得行使之償還請求權(票八五)。通常適用時機為萬一被拒絕付款(跳票),執票人可以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償還請求權)。以上摘自網路,給我自己看的。
【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付款請求權------付款人追索權-------付款以外的人線上測驗: http://yamol.tw/item.php?id=135679#http://yamol.tw/user_alert.php?#ixzz1gw4w1HcA
【用戶】黃駿縢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85 條票據法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