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第 111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蘇筱萍】評論
應該是選罷法126吧!
【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題目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喔~所以就如同"最佳解!"所示為第1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