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恩】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林蒯】評論
不得請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