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
(B)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D)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18
統計:A(40),B(273),C(19),D(23),E(0)

用户評論

翎兒】評論

a:758條第一.二項c:757條d:759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三人】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小法(已上榜)】評論

民法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