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三人】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